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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居偷偷自己换承重墙,邻里关系没有搞好被起诉到法院

作者:鼎辉承重墙改梁加固公司发布时间:2021-02-28 19:15:57人气:

今天鼎辉加固www.dhjg.net要说的这个个案是在上海的

在上海市浦东新区,胡某某和邹某某是邻居,两人一个在楼上一个在楼下。

在2004年邹某装修时,将客厅和房间的一面墙打掉了,胡某投诉至物业。

物业通知邹某进行整改。经过协调,邹某某赔偿了胡某某人民币600元。

2015年5月,邹某某装修厨房时,将厨房移至客厅。

物业公司向邹某某发出整改通知书,告知邹某某已将厅与房间之间2.5平方米左右的承重墙拆除,并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,要求恢复原状。

胡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,要求邹某某对厨房和承重墙进行修复,因为邹某某没有进行修复。邹某不同意胡某某的说法。

在一审中,胡某某认为邹某某将房间和阳台之间的承重墙拆除,邹某某说只是拆除了房间和阳台之间的钢窗,没有拆除承重墙。

一审法院认为,邹某某在装修房屋时,敲掉厅内承重墙,将厨房移至客厅,会对胡某某的生活和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。有关部门已要求邹某进行整改,邹某未进行整改。胡某某起诉邹某某,要求归还围墙、厨房等设施并给予支持。尽管邹某某因承重墙纠纷通过物业公司赔偿了胡某某600元,但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。胡某抱怨邹某某拆掉阳台和房间之间的承重墙,理由不充分。

总之,2015年12月26日,一审法院作出判决:邹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,恢复上海市浦东新区 XX路 XX巷 XX号房屋间的承重墙和原厨房。鼎辉加固-专业承重墙改梁公司(1869596579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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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法院判决后,邹不服,向本院提出上诉,称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装修过程中损坏了居室的承重墙,改变了房屋的用途。业主发出的整改通知,要求上诉人拆除承重墙2.5平方米,与事实不符。敲击出的承重墙是在2004年装修时做的,当时物业公司同意开墙,1.7米,上诉人也支付给被上诉人600元。希望二审法院改判,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。被告胡某某辩称,物业公司到被告家拍照,被被告阻止。该整改通知书由物业公司出具,证明了被上诉人改变房屋用途,损坏了墙体。原告支付给被告的600元,是对被告在装修期间房屋财产损失的赔偿,故不同意原告的上诉请求,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正确,依法予以确认。邻居之间的行为,应尽量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。已造成妨害的,应当排除妨害。该案件中,上诉人在2004年拆除了客厅、房间的部分承重墙,损坏了房屋承重结构,影响了使用功能,给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全屋所有人带来了安全隐患,上诉人应及时修复。原告声称其敲墙得到了物业公司的同意,但这并不能成为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正当理由。所以,上诉人以此理由拒绝返还,是缺乏根据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另外,2015年上诉人装修房屋时,明显改变了房屋原有的使用结构和功能,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,存在安全隐患。所以,被告要求原告恢复原状,法律上有充分的理由。在此基础上,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根据,不能得到支持。原来的判决是正确的,应当维持。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诉讼费80元,由上诉人邹某某负担。这是最后的裁决。

上面的这个,个案说明了,自己私自拆除承重墙,是很容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的。鼎辉承重墙改梁加固公司,在此提醒大家,在涉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,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加固公司,出图加固,减少纠纷,以小的代价,免去大麻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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